石柱县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石柱县统计局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石柱县统计局统计信息
共享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重庆市石柱县统计局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3年2月13日
(主动公开)
重庆市石柱县统计局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更大限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石柱县统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相关统计信息,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本部门其他信息,包括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普查数据、进度数据、数据解读和其他资料。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统计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网。
第四条 对外公开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需要市局认定后方可使用的数据,必须待市级反馈后方可对外公开。所有对外公开的统计调查数据,必须严格按照“三审三校”等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条 统计信息的公开和对外提供由综合核算科统一负责,其他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对外公开和提供统计调查数据。其他业务科室需对外发布的统计信息,先提交综合核算科审核后,相关业务科室经办人按照审批程序将《重庆市石柱县统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反馈至综合核算科存档,再由综合核算科严格按照“三审三校”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各专业数据在市局(队)反馈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重要数据的电子件和分管领导签字的纸质件反馈到综合核算科,以备综合核算科对外提供。
第七条 统计数据在调整或衔接发生变化后,相应科室应在市局(队)反馈5日内将电子件和分管领导签字的纸介质提供给综合核算科,并附数据变更说明,以防止因数据变更导致对外提供数据出现差错。
第八条 综合核算科建立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对外提供台账,对重要数据予以登记,明确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石柱县统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科室: 年 月 日
序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形式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其它□ |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其它□ |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其它□ |
同意□ 不同意□ |
同意□ 不同意□ | ||
经办人签字: |
签字: |
签字: |
注:1.本表由相关业务科室填写、综合核算科存档;
2.凡是对外发布信息均应进行登记;
3.请在相应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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