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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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公管〔2020〕42号)的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6〕1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17〕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补充通知》(石柱府办发〔2018〕64号)3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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