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经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柱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立石柱县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县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公示内容提交办公室。

县统计局办公室及时更新信息,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县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局办公室进行更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类别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期限


企业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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