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经县统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行政处罚
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柱县人民政府网站设立石柱县统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相对人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地址;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六)违法事实;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内容;
(十)处罚结果;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
(十二)公示期限;
(十三)企业当前状态。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县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汇总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将公示内容提交办公室。
县统计局办公室及时更新信息,并将公示期满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时撤下。
第七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县统计行政执法支队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局办公室进行更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行政相对人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违法事实 |
|
处罚类别 |
|
处罚依据 |
|
处罚内容 |
|
处罚结果 |
|
处罚决定日期 |
|
公示期限 |
|
企业当前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