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四川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推行商务领域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 “互认”的公告


为协同推进川渝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合作,加强区域协作,打破区域壁垒,现就川渝商务领域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互认事项公告如下。

推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互认。在川渝两省范围内,各地企业在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可以直接在异地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无需重新取得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但须主动接受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商务厅 重庆市商务委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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