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现将廖洪荣代表在县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及时调整“红线”解决乡村基础设施提速难的建议》(第207号)的协办意见予以呈送,供你们在答复中参考。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国环规〔2022〕2号)、《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渝规资〔2023〕323号)等文件规定,我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根据《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管理的通知》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9类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在今后的工作中,涉及9类有限人为活动的,在认定上,我局将全力配合贵局进行规范论证,在执法上,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此答复函已经马世清局长审签。贵单位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请联系自然生态保护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联 系 人:陈青苗
联系电话:1345220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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