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从“机制”入手,切实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自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以来,石柱县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建立线索定期筛查机制
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启动尽启动”“应赔尽赔”的原则,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定期筛查本部门、本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台账》,定期于每月5日前将线索筛查情况抄送县生态环境局。
二、建立线索移交机制
县检察院、县级相关部门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线索后,书面移交给对应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在办理完成后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移交线索的单位,同时抄送县生态环境局。
三、建立损害调查机制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筛查发现的、上级交办的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启动或者终止索赔意见。
四、建立调度会商机制
县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有关工作事项和工作重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邀请县检察院、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相关专家对具体案件进行集中研究、会商、磋商等。
五、建立替代修复机制
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并开展修复效果评估、集中验收等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2024年以来,全县累计筛查线索700条,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5条,启动办理5条,赔偿量化金额1.54万元,目前赔偿金已全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