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3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3号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阳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秦定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HA3078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双坝村集中组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大歇镇双坝村集中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阳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计存栏量2400头生猪,在自行建设的粪污收集池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同时,在养殖场上方约600米的山坡处设有一个约20立方米的临时中转池,建设不规范,导致粪污外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8月31日对秦定斌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8月31日石柱县畜产中心提供的《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明白纸的通知》(渝牧发〔2023〕60号);
4.2026年8月28日石柱县大歇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养殖情况说明》。
1-4证明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临时中转池建设不规范,导致粪污外溢的事实。
5.2026年8月31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8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兴阳生猪养殖场。
7.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8.2026年8月25日我局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
证据7-8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且本次现场检查已按程序经过审批后通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