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2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2


当事人名称:重庆嘉淼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E6TYP593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八桥街24栋2-2(035号)


我局于2026年8月13日对重庆嘉淼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二标段)管道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石柱县枫木镇莲花村大花组施工段未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将施工现场含泥废水经软管直排至外环境。当日,我局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26〕第SY6号)显示,该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616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排放限值(70mg/L)的879倍,你单位构成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8月24日对董海军的《调查询问笔录》;

3.《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26〕第SY6号)。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在石柱县枫木镇莲花村大花组进行管道铺设施工作业时,未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将施工现场含泥废水经软管直排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其外排废水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规定排放限值(70mg/L)879倍的事实。

4.2026年8月24日你单位提供《劳务分包合同》;

5.2026年8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董海军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年8月2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4-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嘉淼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7.2026年8月13日我局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证明我局本次现场检查已按程序经过审批,并通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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