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1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1号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顺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英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96713713F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龙池村迎春组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顺鹏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龙池村迎春组的碎石加工车间中擅自开工新建了1台制砂机、1台给料机、3台选粉机、5台提升机、6台除尘器、1台拌湿机、2个成品贮存罐和2个石粉贮存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上述新增设备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单位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8月10日对钟吕云的《调查询问笔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龙池村迎春组的碎石加工车间中擅自开工新建了1台制砂机、1台给料机、3台选粉机、5台提升机、6台除尘器、1台拌湿机、2个成品贮存罐和2个石粉贮存粉罐的事实。
4.2026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额情况说明和投资设备发票,证明你单位上述设备投资额为4247400元。
5.2026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钟吕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6.2026年8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顺鹏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新建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