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0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0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16279A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7号杰信花园2号楼1单元906房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对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六塘乡国能风电扩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废漆倾倒、丢弃至龙池村迎春组打风坳的沟渠中,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构成擅自丢弃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7月14日对李二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擅自将废漆倾倒、丢弃至龙池村迎春组打风坳的沟渠中,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事实。
3.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
4.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6.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李二东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2026年7月10日我局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及抽样(采样)通知书,证明我局本次现场检查已按程序经过审批,并通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丢弃的固体废物清理收集并规范处置,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