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9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9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诚控运输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
负责人:胡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DA5637XX
地址/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返乡农民工创业园D区7号
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在石柱县悦来镇新城村重庆市诚控运输有限公司车辆自燃事故现场开展勘验。你单位车辆(渝A2H077)运输油基岩屑途经悦崃镇新城村(悦黄路)时,发生自燃,其装有油基岩屑的吨位桶底部被烤坏,导致部分油基岩屑泄漏至路面,虽然你单位使用河沙截流,但仍造成消防废水渗漏至外环境,构成未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问题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7月3日对孔令健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运输车辆(渝A2H077)信息和道路运输证;
4.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和驾驶员驾驶证;
5.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证据1-5证明你单位车辆(渝A2H077)于2026年7月3日运输油基岩屑途经悦崃镇新城村(悦黄路)时,发生自燃,其装有油基岩屑的吨位桶底部被烤坏,导致部分油基岩屑泄漏至路面,造成消防废水渗漏至外环境的事实。
6.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7.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孔令健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9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诚控运输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
10.2026年7月3日我局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我局本次现场检查已按程序经过审批,并通知你单位。
11.2026年7月3日我局制作的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对你单位邮寄文书的送达地址。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遗留的环境问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