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8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8

经营者:李某某

身份证件号码:51352119******409X

住址:重庆市石柱县万朝镇*

养殖场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

我局于2026720日对你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组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一根还田管道将粪水储存池中的粪水引至约400米外的树林还林消纳,管道意外破损后粪污流出,导致树林内及下方的公路旁有明显的粪污堆积,构成未确保自行建设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7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81日对李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731日万朝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养殖场情况说明》。

1-3证明你养殖场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对养殖场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事实。

4.202681日李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681日李某某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4-5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注销),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李某某

6.2026720日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证明我局本次现场检查已按程序经过审批,并已通知你。

上述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经营的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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