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5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5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慧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春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68923251F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金彰工业园区C区

我局于202647日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你单位名下车辆A92FA7”于20255月交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刷写车辆OBD(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相关参数,已构成了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210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所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51210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48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43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字069-22);

5.成组ECU数据文件差异详情表;

6.202648,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提供的车辆A92FA7”的维修结算单;

7.2026512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慧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管理人徐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7证明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8.2026512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慧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管理人徐东提供的车辆A92FA7”的行驶证复印件;

9.2026512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慧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管理人徐东身份证复印件;

10.2026512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慧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1.202671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协助核实职工身份信息的函》;

12.202673石柱县桥头镇卫生院现场拍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慧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信息公式栏;

证据8-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慧民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分别于2026710日和202672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61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告〔202616),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672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述称:一是涉案行为系修理厂超越委托范围擅自实施,我司未授权、未参与、不知情。二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我司存在主观过错。三是我司系修理厂违法行为的受害方,而非违法主体。四是处罚对象认定错误,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五是修理厂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6724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728日举行了陈述申辩案审会。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经案审会讨论认为:一是你单位车辆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因车辆出现故障码,于2025514日联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上门维修,并通过公账支付维修费600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提供的维修单明确记载维修项目为“OBD审数据升级”,金额600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证实,其在提供此类服务前会告知车主:刷写车辆可能改变性能、导致超标排放、年检不合格。“OBD年审数据升级”即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进行刷写改写,该行为客观上会破坏车辆排放诊断系统的正常运行。你单位支付了对价,接受了记载该项目的单据,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认定双方就该服务内容达成合意,该行为系在委托范围内的实施行为。你单位称“不知情、未授权”纯属事后推脱,申辩不成立。二是你单位所述“主观过错”,该申辩亦不能成立。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上所述,维修单明确记载“OBD年审数据升级”,你单位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接受服务并付款时,对如此异常且直接指向规避排放检验的维修项目,理应审查和拒绝,却予接受并配合付款,至少存在重大过失。结合修理厂告知刷写可能造成超标排放、年检不合格这一惯例,你单位对此风险知情或应当知情,足可认定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该项申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是法律已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法定违法主体,你单位并非受害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该条确立了“双罚制”,机动车所有人和维修单位均为违法主体。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危害大气环境公共利益,你单位作为车辆所有者、违法行为参与人,显然不是“受害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四是我局拟处罚对象为你单位案机动车所有人,与法律规定完全一致,认定正确。上述法律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的幅度是直接设定的固定罚则,且根据我局调查,你单位无从轻从重裁量情节,因此处罚幅度严格符合立法安排。你单位车辆被篡改排放诊断系统,直接导致排放监管失效,对大气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五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已因本案违法事实被依法追责,但这不免除你单位独立的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分别设罚,两者责任并行不悖。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的处罚,不构成减免你单位责任的理由,该项申辩于法无据。综上,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均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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