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4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4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博超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成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BC1U8B

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万力紫薇香榭)2幢13-6

我局于20264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马武镇前锋村枫箱组的养猪场匀浆池旁的沉淀池内粪污未及时处理,导致溢流至场地内;解剖房背后粪污传输管道破损,导致粪污溢流至场界外50米处的田里,已构成“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4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2.2026417日对博超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成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公司养殖场未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实。

3.营业执照,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博超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4.20267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已整改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67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15),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系初犯,且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被处罚和被投诉举报;

溢流粪污外排至消纳土地,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未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经2026713日现场核查,已对溢流粪污进行了清理,对破损管道进行了修复。但你公司在本次违法中存在放任故意,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30%予以裁量。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7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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