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3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3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负责人:汪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5UDW7X69

地址: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北路寨坡修配市场31号门面

我局于202512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利用系统软件刷写、修改机动车ECU尿素相关故障码、动力调教等,致使车辆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失效,在排放控制装置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仍能行驶,经司法鉴定,你单位自2021年起,利用DTS设备软件对16辆(后续调查为12辆)机动车的OBD程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进行了刷写,已构成了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1.202512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1210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经营者汪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48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经营者汪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1212日,我局向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送检物品的《材料接收清单表》1份;

5.202643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材归还清单表》1份;

6.202512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环登存〔20251号)附送达回执1份;

7.202512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环解登

20251号)附送达回执1份;

8.202512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石环扣〔20251  号)附送达回执1份;

9.20264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解除扣押决定书》(石环解()20261号)附送达回执1份;

10.202643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字069-22号)附送达回执1份;

11.202648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提供的(A92FA7)汽车维修结算单;

12. 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成组ECU数据文件差异详情表;

证据1-12证明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13.20251210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提供的《营业执照》;

14.20251210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经营者汪波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14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分别于2026410日和20266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69号) 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石环告〔2026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66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一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一个U盘作为证据材料, 述称:一是有四台车是前几年购买的学习U盘赠与的,车牌为“A86538”、“AA0381”、“A0E92N”、“E091W6”, 不属于本人修改,二是数据的更改,只是起到一个中介作用,并不是违法行为的主要实施者, 欠缺相应的技术和条件,只是其中推波助澜而已。三是该行为不存在生命安全、金融安全,也不构成实际危害,仅造成环保尾气排放检测障碍而已。

202665日你单位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提出陈述申辩,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622日举行了陈述申辩案审会。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经案审会讨论认为:

1.前期已向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进行咨询,你单位在2021年曾进行过一次数据整体迁移,将另一台设备中的所有文件复制至被鉴定的电脑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你单位所申辩的4辆车ECU数据的修改时间分别为:2021123119:56:1319:56:1019:25:1619:25:01,上述时间点高度集中,相邻两次修改仅间隔数秒。结合数据整体迁移的事实,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多辆车的实际刷写操作。此外,你单位提供了2021年购买的U盘作为证据,U盘内相关数据名称及最后修改时间与鉴定意见书中检出数据完全一致,因此,上述4辆车的数据修改记录应系数据迁移所致。经我局案审会研究决定,你单位以上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2.你单位认为在刷写车辆过程中“仅起中介作用、非主要实施者、欠缺技术条件”的陈述申辩理由,与现场查获的刷写设备、你单位陈述及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矛盾,且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经案审会研究决定,该申辩理由不能成立。3.大气环境是重要的公共环境资源,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你单位的刷写行为导致多辆机动车在排放控制装置失效的情况下上路行驶,持续向大气排放超标污染物,直接侵害了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无实际危害”的主张,与法律所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相悖,经案审会研究决定,该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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