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6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6

当事人名称: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YFR5E

地址/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8号附15-4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于202662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北社区凤凰组运营的(宜涪高铁重庆段站前3标项目1号拌和站)现场检查时, 发现该拌和站在装卸骨料等环节产生噪声,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对该拌和站厂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根据《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26〕第ZF06-4号)显示, 该拌和站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为(62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50dB12分贝,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6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68日对王耀辉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668日石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26〕第ZF06-4号);

证据1-3证明你单位运营的(宜涪高铁重庆段站前3标项目1号拌和站),在装卸骨料等环节产生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50dB12分贝的事实。

4.202668日你单位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

5.202668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6.202668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成立宜涪高铁重庆段站前3标项目》的函。

7.202668日你单位提供的王耀辉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昱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02662日我局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及抽样(采样) 通知书, 证明我局本次现场检查已按程序经过审批, 并通知你单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 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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