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4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4号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泊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TRFA2Q
地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卧龙村美丽乡村小区2号楼2单元3层1号
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对你单位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卧龙村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化粪池堵塞,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6月17日对黄江波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养殖场化粪池堵塞,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事实。
3.2026年6月17日黄江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4.2026年6月17日黄江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5.2026年6月17日黄江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3-5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泊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