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3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3

当事人名称:冉XX

身份证件号码:500240XXXXXXXXXXXX

住址: 重庆市石柱县临溪镇XXXXX

我局于2026513日发现你名下有车辆曾分别于20253月、8月交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ECU尿素故障码数据修改、动力调教及车辆参数修改,致使车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仍能正常行驶。已涉嫌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12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513日,对冉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43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电司鉴2025电鉴字069-22);

4.《关于协助调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函》(石环函〔2026122);

5.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协助调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汪波汽车维修服务部”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复函(石公函〔202682号);

证据1-5证明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6.2026513日冉XX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2026513日冉XX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冉XX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 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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