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1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1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李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经营者:谭家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61D6MT3G

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富村万家组

我局于2026323日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富村万家组(现万荣组) 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李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将部分粪水堆积在养殖场上方约150米处土地中的行为,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41日对李方贵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331日石柱县畜产中心提供的《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明白纸的通知》(渝牧发202360

4.2026331日万朝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养殖场存栏量证明》。

1-4证明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部分粪水堆积在养殖场上方约150米处土地中的事实。

5.2026331日李方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331日李方贵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6331日李方贵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5-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李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8.2026511日现场勘验照片,证明该养殖场已开展整改。

9.2026323日我局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证明我局本次现场检查已按程序经过审批,并通知你养殖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414日和65日分别向你养殖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612号) 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2026323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富村万家组(现万荣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李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将部分粪水堆积在养殖场上方约150米处土地中的行为,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渝环规〔20256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裁量,鉴于你养殖场已开展整改, 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61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