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0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10

当事人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兴达建材厂

负责人:刘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429307X1

营业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高龙组

我局于2026317日对你(单位) 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高龙组的100t/a碎石生产扩能项目,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构成了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3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320日对刘毅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320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号:91500116MA6061FD5G001U001Q);

4.2026320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文件批准书渝(石)环准〔2023010

1-4证明我局于2026317现场检查你单位兴达碎石厂时发现,100t/a碎石生产扩能项目已开展调试,实施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2026320日你单位提供的刘毅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32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兴达建材厂。

7.2026317日我局制作的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证明我局本次现场检查已按程序经过审批,并通知你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643日和62日分别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68号) 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 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20263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高龙组的100t/a碎石生产扩能项目,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构成了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同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 中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因子(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未被投诉举报、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予以裁量计算。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和第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 (含本数)”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完善许可证,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具有从轻情节,在裁量金额基础上下浮20%执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21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6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