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9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9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檀长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500240671015756H

地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团结村友谊组21


我局于20263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顺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技术提升改造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擅自于20255月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1月主体工程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基本建成后进入设备调试阶段,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3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2.2026312日《调查询问笔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3证明该建设项目依法应报批环评审批手续,但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情况下,仍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3-50024-07-02-595620)及产品订购合同书(2份),证明该项目投资额为214万元的事实。

5.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书(签订日期20251013日),20265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顺昌公司已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停止设备调试的事实。

6.《营业执照》,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顺昌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652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81219日起施行)和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你公司“顺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技术提升改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后,方能开工建设。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同时查明:一是你公司此次违法行为系初犯,且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被处罚和投诉举报;二是该项目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回用设施,污水未外排对环境造成影响;三是项目建成后还未投入生产,在发现后自行停止设备调试;四是在建设过程中与技术机构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书,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从轻情节,虽在本次违法中存在放任故意行为,经综合裁量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规定的违法行为(个性、共性、修正)裁量因子和计算方法,以及该基准第十三条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捌拾元整( ¥25,68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录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6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