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0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0


当事人名称: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檀长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1015756H

地址/住址: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团结村友谊组21号鱼池镇团结村

我局于20263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县鱼池镇建设了顺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技术提升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名录(2021年)》规定,该项目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检查时,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11日对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312日对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檀长应的《调查询问笔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3证明2026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庆市石柱县鱼池镇建设顺昌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技术提升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6312日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檀长应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5.2026312日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6.2026312日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4-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顺昌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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