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5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5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宝和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文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D9YGLK5Q
地址/住址:重庆市石柱县万安街道城南居委白岩组万寿大道162号孵化楼第二层(集群注册)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县王家乡建设石柱县熔剂用灰岩配套生产线项目,现场安装有设施设备,目前处于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2月3日对重庆宝和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2月9日对重庆宝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冠的《调查询问笔录》;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3证明2026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宝和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重庆市石柱县王家乡建设石柱县熔剂用灰岩配套生产线项目,现场安装有设施设备,目前处于正在建设中,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4.2026年2月9日重庆宝和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陆文冠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5.2026年2月9日重庆宝和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6.2026年2月9日重庆宝和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4-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宝和矿业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