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2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2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李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经营者:谭家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0MA61D6MT3G

经营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富村万家组

我局于2026323日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富村万家组(现万荣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李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将部分粪水堆积在养殖场上方约150米处土地中的行为,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41日对李方贵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331日石柱县畜产中心提供的《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明白纸的通知》(渝牧发202360号);

4.2026331日万朝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养殖场存栏量证明》。

1-4证明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部分粪水堆积在养殖场上方约150米处土地中的事实。

5.2026331李方贵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331日李方贵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6331日李方贵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5-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李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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