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1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11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枢芬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投资人:谭枢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AC57BG3Y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连花村连花组

我局于2026324日,对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连花村(现万富村)连花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枢芬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建设的粪污储存池不规范,在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将养殖场部分粪水堆积在其圈舍外附近山林的行为,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324日对陈宜明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324日石柱县畜产中心提供的《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明白纸的通知》(渝牧发202360)

4.2026324日万朝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养殖场存栏量证明》。

1-4证明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将养殖场部分粪水堆积在其圈舍外附近山林的事实。

5.2026324日陈宜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324日陈宜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6324日陈宜明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5-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枢芬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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