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8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8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兴达建材厂

负责人:刘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429307X1

营业场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高龙组

我局于2026317日对你单位兴达建材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高龙组的100t/a碎石生产扩能项目,实施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320日对负责人刘毅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320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号:91500116MA6061FD5G001U001Q);

4. 2026320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文件批准书渝(石)环准[2023]010号。

1-4证明我局于2026317现场检查你单位兴达碎石厂时发现,100t/a碎石生产扩能项目已开展调试,实施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2026320日你单位提供的刘毅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320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兴达建材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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