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6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6号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桂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0192482J
地址/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兴阳组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县万朝镇建设了100万吨碎石项目,现已完成建设和设备安装,但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9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2月5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2月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砂石料母料采购合同》;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4证明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建设了100万吨碎石项目,现已完成建设和设备安装,但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6年2月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强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2026年2月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6年2月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5-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