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4号
日期: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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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4号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丰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TTXM5L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3号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对你(单位)在六塘乡六塘村钟坪(小地名)建设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确保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2份);
3.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4.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余锋的身份证复印件;
5.你公司《粪水泄露事件整改方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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