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7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0192482J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兴阳组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县万朝镇建设了100万吨碎石项目,现已完成建设和设备安装,但尚未投入生产, 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1月29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年2月5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2月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砂石料母料采购合同》;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4证明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建设了100万吨碎石项目,现已完成建设和设备安装,但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6年2月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强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6.2026年2月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6年2月5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证据5-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2026年1月2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嘉鑫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重庆市石柱县万朝镇建设了100万吨碎石项目,现已完成建设和设备安装,但尚未投入生产,该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表,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