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6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6

当事人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丰国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0TTXM5L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3

我局于2026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液体粪肥经瓦窑坪消纳土地溢流至旁边山水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方案,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你(单位)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64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 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公司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未确保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无主观故意并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 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 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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