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6〕2号
被责改单位名称: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艮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CPAJKH4F
住所: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城南路48号第1幢
被责改人姓名:隆XX
身份证:500XXXXXXXXXXXX
住所:重庆市石柱县XXXXXXXXXXXX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并回看该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线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对渝HE2801的轻型皮卡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了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该公司需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同时隆XX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年12月29日,对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隆XX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5年12月8日,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500240A12512081405091938);
4.《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节选复印件。
5.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5年12月8日对渝HE2801现场检验视频;
证据1-5证明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渝HE2801的轻型皮卡车在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车辆尾气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仍为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已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事实。
6.2025年12月29日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焦艮连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2月29日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焦艮连授权委托书;
8.2025年12月29日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5年12月29日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证据6-9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10.《隆XX的身份证复印件》;
11.《法人授权委托书》;
12.《隆XX作为总经理的任命文件》《隆XX作为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文件》;
证据10-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隆XX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13.《检测车辆收费单》;
证据13证明重庆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收费情况。
你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隆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隆XX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管理,严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隆XX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隆XX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