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2号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2

当事人名称:重庆京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3479545G

地址/住址: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街道碧云街621-20

我局于202601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铜梁-潜江)隧道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将(高家坝隧道入口)施工区沉淀池中收集的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外环境。当日,我局对你单位在(高家坝隧道入口)施工区大门处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石环()字〔2026〕第SY1)显示,该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8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1996)规定排放限值(70mg /L)1.66;pH值为10.6,超出该标准规定排放限值(6~9)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1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6121日对李志新的《调查询问笔录》;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字〔2026〕第SY1);

1-3证明2026114日你单位将(高家坝隧道入口)施工区沉淀池中收集的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外环境。我局对你单位在(高家坝隧道入口)施工区大门处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石第 1 页 共 3 页环()字〔2026〕第SY1)显示,该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8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1996)规定排放限值(70mg/L)1.66;pH值为10.6,超出该标准规定排放限值(6~9)

4.2026121日你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

5.2026121日你单位提供的李志新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612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61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4-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京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622日和34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6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罚告〔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20260114日,你单位承建的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铜梁-潜江)隧道工程施工二标段项目,将(高家坝隧道入口)施工区沉淀池中收集的废水,通过管道排放至外环境。当日,我局对你单位在(高家坝隧道入口)施工区大门处的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石环()字〔2026〕第SY1)显示,该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86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1996)规定排放限值(70mg /L)1.66;pH值为10.6,超出该标准规定排放限值(6~9)。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积极主动整改并减轻危害后果,我局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个性因子(超标因子2个、废一般工业废水、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日排放量不足10),裁量等级分别取2221;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未被投诉举报、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分别取1111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分别取-2-2和第十三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公式计算结果下浮20%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 158750 .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请及时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36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63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