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2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62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39409505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

20251110日,我局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对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碎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车间高标准精品砂石料生产线项目已完成改扩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1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1114日对彭作云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1114日石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服务科提供

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石)环准〔201957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1-4证明你单位高标准精品砂石料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5.你单位提供的发票和投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高标准精品砂石料生产线项目投资额为6804137元。

6.20251114日你单位提供的《合作协议书》;

7.20251114日你单位提供的彭作云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5111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511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6-9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1121日和20261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51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告〔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我局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对你公司建设的碎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一车间高标准精品砂石料生产线项目已完成改扩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6804137元)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中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个性因子(调试或者生产阶段,环评类型报告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共性因子(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未被投诉举报、未造成环境突发事件、积极配合调查)、修正因子(整改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等违法情节,鉴于你单位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积极开展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一)从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规定,对你单位在公式计算结果下浮20%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零柒佰元整(小写:1007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 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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