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15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15

被告知单位名称: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39409505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

20251213日,我局对位于石柱县六塘乡高龙村的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场区外修建的废水收集池有废水溢出,流入下方耕地。当日,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溢出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25〕第QT12 - 15号)显示,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溢出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64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1996)规定排放限值(70mg/L)的8.26倍,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2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1214日对陈静线的《调查询问笔录》;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25〕第QT12 - 15号);

1-3证明1213日你公司场区外修建的废水收集池有废水溢出,顺流至下方的耕地。石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溢出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25〕第QT12 - 15号)显示,该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64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 1996)规定排放限值(70mg/L)的8.26倍。

4.20251214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书》;

5.20251214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陈静线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1214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7.20251214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4-7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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