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1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10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39409505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
2025年11月10日,我局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六塘乡高龙村,对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的碎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车间高标准精品砂石料生产线项目已完成改扩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该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构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年11月14日对彭作云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4日石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服务科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石)环准〔2019〕57号);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1-4证明你单位高标准精品砂石料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5.你单位提供的发票和投资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高标准精品砂石料生产线项目投资额为6804137元。
6.2025年1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合作协议书》;
7.2025年1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彭作云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5年1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2025年1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6-9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金径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