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
投资人:马吟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EHAXBH15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高鹿村保顶组
2025年8月20日,我局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沉淀池有养殖粪污溢出至外环境,沉淀池未正常运行,沉淀池旁边有养殖粪污堆积,且沉淀池下方田地边沟内有养殖粪污,构成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20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年8月20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投资人马吟秋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沉淀池有养殖粪污溢出至外环境,沉淀池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投资人马吟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3-4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分别于2025年9月1日和2025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5〕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告〔2025〕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2025年8月20日,我局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秋秋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沉淀池有养殖粪污溢出至外环境,沉淀池未正常运行,沉淀池旁边有养殖粪污堆积,且沉淀池下方田地边沟内有养殖粪污,构成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等因素,现有证据中无从重或从轻处罚情形,同时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予以综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