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8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8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杜元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0452952360A
住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29号
2025年8月23日,我局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名工作人员正在清理堆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外的损伤性医疗废物(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你单位为便于毁形,对该批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了焚烧,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23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年8月26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向大兰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8月23日,我局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名医院工作人员正在清理堆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外的损伤性医疗废物(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你单位为便于毁形,对该批损伤性医疗废物进行了焚烧的事实。
3.2025年8月26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供的杜元洪的身份证复印件;
4.2025年8月26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供的杜元洪授权委托书;
5.2025年8月26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2025年8月26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据3-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