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6

当事人姓名:丁树华

单位及职务: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住址:重庆市石柱县XXXXXXXXXXXX

2025619日,我局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元组新建一条碎石生产线,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构成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你作为环保主管人员,负责环保手续办理和环保设施的运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619日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619日对你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1-2证明你单位新建一条碎石生产线,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事实。证据1还证明,你已组织你单位开展停产整治。

3.2025619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4.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6.关于任命丁树华为环保负责人的决定

证据2-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你为该单位环保负责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分别于2025619日和202579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5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告〔2025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2025619日,我局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元组新建一条碎石生产线,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构成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你作为环保主管人员,负责环保手续办理和环保设施的运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考虑到检查当日,你单位已开展停产整治,并已联系三方公司开展自主验收,对你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同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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