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5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5

被告知单位名称: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文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9KLPP2A

住所:巴东县溪丘湾乡葛藤坪村1031

2025721日,我局对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柱县宜涪高铁三河镇白玉村段2号横洞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2号横洞施工区存放无碱速凝剂罐体发生泄漏,污染物排放至外环境,影响了施工区下方的蚕溪河。我局721日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排入河中的废水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721日对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722日对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材料主管梁崇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722日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宜涪高速铁路(重庆段)工程合同协议书》;

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石环(监)字[2025]ZF07-3号);

5.2025722日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收料记录》。

证据1-5证明7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承建的石柱县宜涪高铁三河镇白玉村段2号横洞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2号横洞施工区存放无碱速凝剂罐体发生泄漏,污染物排放至外环境,影响了施工区下方蚕溪河,排入河中的废水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的事实。

6.2025722日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梁崇胜身份证复印件;

7.2025722日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梁崇胜授权委托书;

8.2025722日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6-8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巴东和晟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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