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3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61FD5G
2025年4月17日,我局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元组新建的碎石生产项目在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17日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顺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铠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唐佳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
1-4证明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的碎石生产项目正在进行生产,其车间喷淋设施管道堵塞,污染防治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粉尘直排外环境的事实。
5.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光顺及唐佳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
7.2025年6月5日复查你单位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已停产整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分别于2025年6月5日和2025年6月1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改〔2025〕1号)原(石环执罚改〔2025〕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告〔2025〕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2025年4月17日,我局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元组新建的碎石生产项目在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5年6月5日我局复查情况,你单位已停产开展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一是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已停产整治,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