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3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3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61FD5G
2025年4月17日,我局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新建一条碎石生产线,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构成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17日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顺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铠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唐佳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
1-4证明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新建一条碎石生产线,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5.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光顺及唐佳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