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改〔2025〕1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61FD5G
2025年4月17日,我局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新建的碎石生产项目在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17日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顺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4月28日对重庆铠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唐佳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
1-4证明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的碎石生产项目正在进行生产,其车间喷淋设施管道堵塞,污染防治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粉尘直排外环境的事实。
5.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光顺及唐佳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4月28日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证据5-6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博华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