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2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21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重庆焱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0MADAR56GXW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镇川主村川都组
2024年12月11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焱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石柱中学艺体教学楼项目建筑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现场正在使用挖机和车辆进行土石方挖运,无降尘措施,产生施工扬尘。你单位构成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16日对重庆焱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现场负责人谭明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石柱中学体艺教学楼项目土石方挖运劳务分包合同》;
4.2024年12月16日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4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焱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石柱中学艺体教学楼项目建筑工地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现场无降尘措施,产生施工扬尘的事实。
5.2024年12月16日重庆焱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焱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及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