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久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0MACQ07K41Y
住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兴丰路68号附2号7-6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道G351县城绕城公路金御江山至鞍子山连接路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在进行施工路肩浇筑和调平,工地现场堆存有约200吨物料(含石粉、碎石等),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13日对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久洪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国道G351县城绕城公路金御江山至鞍子山连接路工程劳务分包协议》;
证据1-3证明你单位分包的石柱县国道G351县城绕城公路
金御江山至鞍子山连接路工程,其施工场地堆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4.2024年12月1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谭久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身份,且本次环境行为违法主体为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2024年12月19日复查你单位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分别于2024年12月16日和2025年2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2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石柱县国道G351县城绕城公路金御江山至鞍子山连接路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在进行施工路肩浇筑和调平,工地现场堆存有约200吨物料(含石粉、碎石等),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4年12月19日我局复查情况,你单位正常施工,对部分物料进行了清运,并采取措施对堆存的物料予以覆盖,基本完成了整改。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及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规定,参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个性因子(无)、共性因子(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取1、无罚款裁量因子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因子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因子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因子取0、主观过错过失裁量因子取-1)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