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20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20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久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30MACQ07K41Y
住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兴丰路68号附2号7-6
2024年12月11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石柱县国道G351县城绕城公路金御江山至鞍子山连接路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施工场地在施工路肩浇筑和调平,工地现场堆存有约200吨物料(含石粉、碎石等),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你单位构成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12月13日对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久洪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承建的石柱县国道G351县城绕城公路金御江山至鞍子山连接路工程,其施工场地堆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3.2024年12月13日提取的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道G351县城绕城公路金御江山至鞍子山连接路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及法定代表人谭久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行为违法主体为重庆长宏兴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及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