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糊涂鸭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崇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61QCHK5C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39号
(恒宇天街)第1幢1-3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7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糊涂鸭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在石柱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39号(恒宇天街)第1幢1-31经营的汽车美容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恒宇天街)汽车美容店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你单位构成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7月22日对重庆糊涂鸭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崇英的《调查询问笔录》。
3.《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年版);
证据1-3证明你单位产生危险废物,未将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事实。
4.2024年7月19日提取的《营业执照》以及7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冉崇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行为违法主体为重庆糊涂鸭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5.危险废物管理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你单位完成了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你单位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我队于分别于2024年8月1日和8月2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1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4〕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2024年7月18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糊涂鸭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恒宇天街)汽车美容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你单位构成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已于8月26日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我局备案,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之规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四)未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送备案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圆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