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5号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石环执令〔2024〕5号
被告知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隆文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068620631XD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金鑫村仁合组
2024年4月1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金鑫村仁合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正常经营,现存栏量约1480头仔猪,常年存栏量1300余头生猪,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在距其圈舍下方约1.4公里的山林中建有2个污水贮存池,贮存有养殖粪水,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部分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还田管网不合格。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4月23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隆文权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部分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还田管网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3.2024年4月23日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版)及法定代表人隆文权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陈恺石 电话:023-73376675
地址: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鲤塘坝综合楼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