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5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隆文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068620631XD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金鑫村仁合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4月1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马武镇金鑫村仁合组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正常经营,现存栏量约1480头仔猪,常年存栏量1300余头生猪,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自行在距其圈舍下方约1.4公里的山林中建有2个污水贮存池,贮存有养殖粪水,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部分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还田管网不合格。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4月23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隆文权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证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部分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还田管网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事实。
3.2024年4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版)及法定代表人隆文权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
4.2024年5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已及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队于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和5月1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5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2024年4月1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仁合农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正常经营,现存栏量约1480头仔猪,常年存栏量1300余头生猪,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你单位养殖场自行在距其圈舍下方约1.4公里的山林中建有2个贮存有养殖粪水的贮存池,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部分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还田管网不合格。构成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在检查你单位养殖场时未发现直排污染物的行为,且主动供述环境违法行为,复查时已整改。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