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8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环执罚〔2024〕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A8MR0D
住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朝镇万康村茶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2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进行如实记录。你公司构成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视听资料;
2.2024年5月26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28日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学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你公司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4.2024年5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本次环境行为违法主体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茶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7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执令〔2024〕18号),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石环执告〔2024〕18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计算处罚金额,个性裁量因子:固体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量: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因子:环境违法次数:无(裁量等级1)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选取裁量等级1(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计算结果为51875元。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壹仟扒佰柒拾伍元的罚款。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3376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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